| 行政相对人 | 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 ||
| 处罚事项 | 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而对其进行供气。由富龙公司供气的老郑砂锅店气瓶放置在水盆中使用;铁南对夹店一个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川麻婆店报警器安装位置不规范;清晨起点早餐店在用气瓶与备用气瓶混放,气瓶旁边堆放面粉。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负责为燃气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减压阀),并承担相应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用气管理责任,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燃气的,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明确燃气经营者和专业运输单位双方的安全责任。”之规定。 | ||
| 处罚结果 | 鉴于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供气事实,建议向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12 00:0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赤红(公)城罚决字〔2025〕第N1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