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来源:
红山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
2026-01-28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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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市场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的规定,“张*新”等道路运输个体经营业户和企业(详见附件一)存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经营现象,现依法对上述个体经营业户和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详见附件二),予以公告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的个体经营业户和企业可在60天内向红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红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注销的个体经营业户和企业应将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于2026年2月6日前交回到红山区营商环境促进中心(红山区蒙东云计算产业园A区21号楼1楼)。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红山区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个体经营业户和企业名单
附件2:红山区被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名单
赤峰市红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28日
附件:附件一红山区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个体经营业户和企业名单(2).xls
附件:附件二红山区被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名单(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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