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阳、宝林佳、孟宪峰3位代表:
你们联名提交的《关于解决九神庙社区滨河小区宠物店扰民的建议》(编号:71号)收悉,经与你们沟通,征得你们同意,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在坚持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作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降低准入门槛,推动创业创新,有效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依法履职履责,不断加强宠物销售及寄养、训练、美容等服务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依法做好市场准入工作
自2013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我局全面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工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涉企证照事项“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改革,严格执行“先照后证”、“双告知”、“审核合一”注册登记制度,审慎推行“容缺受理”机制;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18号)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的规定,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实行名称、经营范围网上自主申报;实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红山区全域通办,方便群众就近办事;将市场主体登记承诺办理时限缩减至0.5个工作日,不涉及其它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登记申请实现立等可取。按上述改革要求及现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目前从事宠物销售及寄养、训练、美容等服务经营活动无需其他前置或后置许可,申请人只需通过网络或我局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等法定要件,即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同时,为充分保障经营场所相邻各方民事权益,我局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引导申请人自主做出不扰民承诺,并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第十三条“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民事纠纷的救济功能。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争议而引发相邻各方矛盾或其他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撤销、变更等要求从速依法执行、办理。
“放管服”改革不仅要求各级各部门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对监管执法部门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也提出了新要求,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目前各执法部门抽取检查对象主要是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中抽取,因此我局依企业经营者申请及时依法登记注册并核发《营业执照》,已成为各执法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支撑。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维护宠物交易、服务市场秩序,我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坚持放管结合、并重,落实监管责任,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开展宠物销售及寄养、训练、美容等服务经营市场主体监管工作。一是组织摸底排查,对全区宠物销售、服务市场进行了初步摸底排查,做到情况清、底数明,目前,从事宠物销售及寄养、训练、美容等服务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共计104户,其中:永巨街道27户,三中街街道10户,长青街道9户,西城街道9户,南新街街道9户,哈达街道8户,文钟镇7户,站前街道7户,桥北街道7户,东城街道5户,西屯街道3户,铁南街道2户,红庙子镇1户,上述市场主体均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已与各镇街部门共享,为依法开展监管和联合执法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认真开展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截至目前我局已累计将存在未依法公示年报信息等行为的44户相关经营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三是及时核查处置在联合执法、随机抽查中发现以及群众举报的无照经营线索,坚决查处无照从事宠物销售、服务的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和保障犬类交易、服务市场秩序。坚持疏堵结合,寓管于服,推进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及时督促指导符合办照条件的企业经营者依法办照。此外,在红山区北大桥南侧北大桥路周边未经政府批准自发形成的犬类销售马路市场,每周六、日早上进行交易,因涉及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由城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规范。
三、下一步工作对策措施
目前,《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赤政发〔2018〕84号)第二十六条“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对宠物经营行为作出规定外,但未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针对宠物销售行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此外,政府公开的各类发展、规划政策文件也并建立专门宠物市场的内容,但按照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宠物饲养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以及《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遛犬过程不得喧哗、喊叫,影响他人休息;(六)遛犬时应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七)、(八)、(九)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款“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保洁人员可以责令及时清除宠物犬粪便,对拒不清理宠物犬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下罚款”等,对于宠物销售、服务经营活动及宠物饲养行为的监督管理涉及镇街及公安、城管、卫健等多个部门,目前阶段采取“镇街吹哨,部门报道”的方式,对宠物扰民问题实施综合治理仍是目前较为有效的工作方式。为此,我局将积极关注规范宠物销售、服务行为的立法进程,积极参与立法机关立法调研,及时向政务及有关部门提出监管建议,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推动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在此基础上,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镇街及相关协调配合,健全完善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等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各类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活动,引导企业、经营者依法、自律、诚信经营,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维护良好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努力为全区群众营造健康、良好的生活环境。
最后,感谢您对我区市场监管及宜居环境营造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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