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达代表:
您提交的关于解决疫情期间小区管理问题的建议收悉,经与您沟通,征得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老旧小区智能化建设与配套建设
符合条件的可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自筹,但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以及标准;(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使用人脸识别系统,还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
二、关于疫情期间的小区保洁服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五)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红山区每临疫情形势严峻,我局均会向镇街、物业服务企业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镇街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镇街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好相关工作。同时,下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领域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自治区住建厅印发)》《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关于做好疫情期间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赤峰市住建局印发)》,要求镇街、物业服务企业按要求落实。尤其是严格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消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垃圾箱、垃圾运输车辆、电梯轿厢、楼栋大堂、地下停车场等公共部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杀力度和频次。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对废弃口罩、手套等特殊有害生活垃圾进行专门收集处置。各镇街在疫情防控期间,要通过随机暗查等方式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压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并将检查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考核内容,对疫情防控工作、安全防范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通过约谈企业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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