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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5-07-25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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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依据 主管部门 实施层级 备注
1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3.《内蒙古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内人社办发〔2023〕106号)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2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条
3.《内蒙古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内人社办发〔202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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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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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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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6 对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2.《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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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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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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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10 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11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接收举报投诉 行政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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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5.《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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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十)、(十一)项,第七十四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14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3.《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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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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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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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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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三款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第七十四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19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六)、(七)、(八)项、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3.《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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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举办现场招聘会活动、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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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或者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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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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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24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25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26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27 对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3.《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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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29 对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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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第六十七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31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32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33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34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35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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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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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擅自举办(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者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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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39 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40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41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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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违瓔沲孑稃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43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44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45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46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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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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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49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或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50 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征缴延迟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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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52 对违反《企业年金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九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53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
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
5.《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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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切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士条第(九)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55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虚假诊断证明、收取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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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病例、收受当事人财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57 对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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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2.《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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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七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60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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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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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63 对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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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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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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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67 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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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或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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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犯女职工生育产假权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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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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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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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甲 行政处罚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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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第八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74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75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76 对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77 对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78 对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79 对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80 对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81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82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83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84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85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86 对用人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87 对用人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牧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88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89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牧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90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91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92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93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94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95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96 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97 对用人单位伪造、编造、隐瞒、藏匿工资支付台账或者不依法提供相关工作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98 对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未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上传工资支付表或者未及时处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预警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
99 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时将在建项目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管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及时将参建单位信息、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款支付担保、用工管理、工资发放等信息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未通过实名制考勤设备如实记录并上传所招用农民工信息化实名制考勤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