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赤峰市红山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红山区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红山区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小鲜家餐饮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赤峰小鲜家餐饮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书文号 赤红市监行罚字【2021】106号
罚款金额 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6
处罚类别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贰拾贰元陆角整(1622.6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1年9月27日,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接到举报:赤峰小鲜家餐饮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内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但其通过美团外卖制售猪头肉拌拍黄瓜等冷食类食品。经查,经营者美团平台页面上登记为醉火饺子(钓鱼台店),商家食品安全档案公示为赤峰小鲜家餐饮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餐饮单位位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钓鱼台小区A区商厅B1015,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酒类、不含散装白酒)。经营者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外卖平台点菜单能查到凉拌猪头肉等菜品的点菜记录。至查获止,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共销售猪头肉拌拍黄瓜67单,菜品销售金额857.6元;香菜酱牛肉(一两牛肉)45单,菜品销售金额711.00元;自制皮冻6单,菜品销售金额54.00元;冷食类食品合计金额:1622.60元。现场检查未能查到线下经营冷食类食品销售记录。
处罚依据

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