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赤峰市红山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红山区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红山区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红山区庆宸农资经销处(经营者:龚海侠)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红山区庆宸农资经销处(经营者:龚海侠) 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红市监行罚字【2021】50号
罚款金额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5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红山区庆宸农资经销处(龚海侠)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日的掺混肥料,经青岛斯坦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于2021年4月15日从辽宁嘉丰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掺混肥料, 共购进60袋,进价为90元/袋,售价100元/袋,有购进货单,无购进发票, 已向厂家索要产品质检报告,货值总计6000元人民币。当事人称该批掺混肥料已全部出售, 全部卖给周边农民,获利6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