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赤峰市红山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红山区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红山区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经营者:朱晓飞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当事人朱晓飞 涉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红市监处罚【2023】121号
罚款金额 罚款 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06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 3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023年6月5日,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铁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办理当事人朱晓飞移出异常名录时,发现2018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