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赤峰市红山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红山区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红山区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红山区然然托管中心(经营者:赵然)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红山区然然托管中心(赵然)涉嫌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少于一年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红市监处罚【2023】304号
罚款金额 罚款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09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规定,已构成违规行为。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16日,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铁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赵然经营的红山区然然托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经营者不能提供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铁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赤红市监责改【2023】TN014号),责令其在2023年10月19日前改正。2023年10月20日铁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仍然存在上述问题,铁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检查人员随即对红山区然然托管中心制作了现场笔录。
处罚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