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赤峰市红山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红山区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红山区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红山区壮志小吃店(经营者:魏向华)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红山区壮志小吃店(经营者:魏向华) 未配备防尘、防蝇设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红市监处罚〔2024〕34号
罚款金额 罚款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12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23日,南新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红山区壮志小吃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经营者魏向华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未配有防尘、防虫、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3天内整改上述行为。2024年1月29日监管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店并未整改上述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