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红山区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红山区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红山区伟悦副食商店(经营者:贾敏)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红山区伟悦副食商店(经营者:贾敏)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
| 决定书名称 | 红山区伟悦副食商店(经营者:贾敏)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红市监处罚〔2025〕32号 | ||
| 罚款金额 | 1.没收违法所得31.5元 2.罚款65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2-13 |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31.5元 2.罚款65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经营行为。 |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烟草制品为2024年10月从周边商店分多次购入的,红塔山(软经典)购入5条,购货价105元/条,销售价110元/条,售出0.6条,获利3元;白沙(硬新精品二代)购入2条,购货价115元/条,销售价120元/条,售出0.8条,获利4元;长白山(软红)购入2条,购货价115元/条,销售价120元/条,售出0.9条,获利4.5元;利群(新版)购入2条,购货价150元/条,销售价160元/条,售出0.2条,获利2元;红河(软甲)购入5条,购货价65元/条,销售价70元/条,售出0.6条,获利3元;玉溪(软)购入1条,购货价220元/条,销售价230元/条,售出0.1条,获利1元;云烟(硬苁蓉)购入3条,购货价160元/条,销售价170元/条,售出0.7条,获利7元;云烟(呼伦贝尔)购入1条,购货价150元/条,销售价160元/条,售出0.7条,获利7元;以上香烟总货值2600元,获利31.5元。 |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1.5元 2.罚款6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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