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赤峰市红山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红山区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红山区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红山区王勐锦美口腔门诊部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红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市红山区王勐锦美口腔门诊部聘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展口腔案诊疗活动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红卫医罚【2021】8号 | ||
| 罚款金额 | 3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9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
| 违法事实 | 执业医师王丽丽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刘力在赤峰市红山区王勐锦美口腔门诊部未取得处方权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 ||
| 处罚依据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 |
||

蒙公网安备 15040202150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