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赤峰市红山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红山区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红山区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力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红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件名称 红山区医美口腔门诊部(桥北店)刘力未取得处方权开展诊疗活动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红卫医罚【2021】11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9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内容 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 《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
违法事实 刘力未取得处方权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