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赤峰市红山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红山区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红山区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
应急管理局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郑宇聪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红山区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市红山区盛百加油站站长郑宇聪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类违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红)应急罚〔2025〕KW026号 | ||
| 罚款金额 | 处人民币贰仟伍佰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07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2月11日你单位加油员刘晓庆在加油作业区内给塑料桶加注柴油,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不应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客户不应操作非自助加油机”的要求。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条裁量阶次A档:“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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