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赤峰市红山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红山区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红山区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
应急管理局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甄永健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红山区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甄永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红)应急罚〔2025〕KW028号 | ||
| 罚款金额 | 处人民币壹拾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15 | ||
| 处罚类别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900升,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陆仟捌佰柒拾叁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1月4日你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罐车向社会车辆加注柴油并收取费用。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2条:“违法行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裁量阶次:A;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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