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赤峰市红山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红山区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红山区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
应急管理局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内蒙古嘉宝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红山区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内蒙古嘉宝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红)应急罚〔2026〕KW003号 | ||
| 罚款金额 | 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3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于2026年2月28日前改正,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5.4.15条第2款:“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第3.1.2条:“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第3.0.4条第1款:“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均应接地。”的要求,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1.厂区东门南侧柴油发电机间储油油箱未设置通向室外带阻火器呼吸阀的通气管且缺少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2.化学品埋地罐区围堰孔洞未封堵;3.板框压滤机电机外壳、甲维盐生产车间西侧高位槽上料电机外壳未接地。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

蒙公网安备 15040202150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