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赤峰市红山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红山区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红山区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

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财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应急管理局
案件名称 赤峰财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库房存放过期烟花等违法行为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红)应急罚〔2026〕KW004号
罚款金额 处人民币32500元(大写:叁万贰仟伍佰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2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于2026年2月5日前改正,第一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500元,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000元,合并处人民币32500元(大写:叁万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的规定。
违法事实 1.1#库内有过期烟花爆竹拉炮;2.2#库内有过期烟花爆竹产品未及时销毁。
处罚依据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