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赤峰市红山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红山区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红山区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

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朱余光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应急管理局
案件名称 赤峰市中泰金属加工店“9·18”一般坍塌事故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红)应急罚〔2025〕TD005号
罚款金额 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肆佰叁拾肆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肆佰叁拾肆元整的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5年9月18日16时37分许,赤峰市红山区东城街道东郊村八队,个体工商户赤峰市中泰金属加工店发生一起墙体坍塌事故,导致1名作业人员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2025年12月15日红山区政府批准的《红山东城赤峰市中泰金属加工店“9·18”一般坍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朱余光进行行政罚款处罚。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