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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山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红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8-25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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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按照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区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在前期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5月下旬起草了《办法》初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和镇街的意见建议,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制定了此办法。

二、适用范围

2012年以来用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等)、京蒙协作资金、结对帮扶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定点帮扶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三、主要内容

《办法》要求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原则上按项目竣工决算为登记依据。

扶贫资金直接到户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受益者。

每年3月底前,由区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扶贫项目资产使用现状、资产净值开展年度清算核实。

区级或镇级经营性资产收益金由扶贫项目资产主管责任单位负责收缴,统一上缴区财政。村级经营性资产收益由村委员会负责收缴,上缴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或镇(街道)三资代管中心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

四、监督保障

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将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不得少于10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山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