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办法》的对象
临时救助根据遭遇困难的急缓程度分为急难型救助、支出型救助和特别救助。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1.急难型救助对象范围
①因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②因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③因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申请急难型救助的,应当是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生命健康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
①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医药费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②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③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特别救助对象范围
①特困人员、孤儿个人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
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家庭或个人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家庭或个人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④未纳入低保、特困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采取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1.急难型救助标准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超过1.5(含)万元的,及时启动特别救助金。
2.支出型救助标准
原则上按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三个要素计算确定。
3.特别救助金标准
①特别救助金救助对象重大刚性支出扣除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的剩余自付部分,按照人员类别救助,救助金额年度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照封顶线内100%比例救助。
③城乡低保对象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封顶线内80%比例救助。
④未纳入低保、特困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封顶线内70%比例救助。
四、救助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通过线上“我的红山”APP或线下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出具受理通知。情况紧急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核实辖区困难家庭或个人,协助提出救助申请。相关部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后主动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协助申请并受理。
五、监督管理
区纪委监委、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向社会公示救助对象名单和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办法》的执行时间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相关文件: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红山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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