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依法合规推进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赤政字〔2019〕27号),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土地及房屋补偿方法
1.土地市场价、房屋成本价
①出让土地,依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赤政字〔2019〕27号),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②划拨土地,依据《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③房屋补偿,有证房屋补偿按其重置成本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附属房屋补偿按其建造成本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房屋市场价、土地成本价
①房屋补偿,有证房屋补偿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附属房屋补偿按其建造成本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②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包括:土地价格,手续税费,出让金,土地治理费
③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包括:土地价格,贷款利息,土地治理费
(二)附着物、建筑物及设施补偿方法
依据《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其他附着物及构筑物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使用证外的附属房屋、构筑物、附着物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附属房屋补偿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
(三)资产设备及设施补偿
①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扣除折旧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②资产设备迁移费补偿,可迁移的资产设备,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结合拆卸、运输、存放、二次安装等因素评估的费用予以补偿。
③征收非住宅资产设备的,被征收人须提供资产设备发票、付款凭据、财务账目等手续。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同步进行资产设备评估和资产残值评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立即启动资产处置拍卖程序。
三、细则实施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蒙公网安备 15040202150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