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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红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12-21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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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赤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赤政发〔2015〕25号)《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建保函〔2019〕8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三、准入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低收入家庭)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能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2.具有辖区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3.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区政府确定的低收入(含最低收入)标准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车辆(购买价值在政府规定额度以下且以谋生为主要用途的车辆除外);无注册资金超过政府规定额度的营业执照;

6.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租赁公房、未购买或租赁其他保障房;

7.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8.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人员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能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2.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

3.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家庭成员未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区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7.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能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2.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

3.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且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未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4.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区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5.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优先配租条件

(一)因伤致残,因病致贫复转军人,烈士或因公牺牲人员遗属,参加过抗战、抗美援朝、对越自卫反击战的复转军人或其遗属;

(二)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其他英模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三)持有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四)至分配摇号时,连续享受低保满一年以上的低保家庭;

(五)无劳动能力的大病患者;

(六)至分配摇号时,申请人年满70周岁;

(七)至分配摇号时,申请人是男满60周岁或女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5年且专职从事街路清扫工作的在岗环卫工人;

(八)特困职工家庭;

(九)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离退休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

(十)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五、办理流程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具体分配实施方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材料并进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进行复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终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配租对象和轮候对象——中号的配租对象进行选房,如放弃选房,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剩余房源由轮候对象按顺序依次选房。

六、复审制度

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由申报单位具体实施,会同民政、公安、人社、工商、住房公积金、房屋登记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主要对承租人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车辆、工商执照注册等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保障。

七、施行时间

自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红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