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增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文件政策。我区制定了《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等相关条款内容。及《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转发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 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的通知》(赤政字〔2024〕35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制定该暂行规定。
三、实施范围
红山区范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采用“只转用、不征收”的方式。
四、实施时间
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蒙公网安备 15040202150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