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红山区生态安全,制定出台《红山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处置办法》《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林业和草原主要灾害种类及其分级(试行)》《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95号)《内蒙古自治区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三、主要内容
预防预警:建区、镇、村三级监测体系和部门间联防联治体系,强化苗木木材检疫管理;由市级以上部门确认重大灾害,按危害程度、成灾面积划分为 Ⅰ(特别严重)、Ⅱ(严重)、Ⅲ(较重)三个等级。
应急响应:实行分级响应,各等级对应专属处置流程;规范灾情上报、核实、确认及跨区域通报流程,信息发布需经上级许可;明确应急全程通讯畅通、安全防护要求,灾情可控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
后期处理:预案实施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后重建、恢复森林资源,清理应急临时设施。
保障措施:从通讯信息、人才物资支援、技术储备、宣传培训演练四方面,夯实应急处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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