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对《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0-30 16:18 来源:区统计局

一、出台背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自2016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为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国 “三农” 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国务院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赤峰市红山区为落实上级部署,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特出台相关通知。

二、主要内容

普查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行业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普查主要内容: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和时期资料: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 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普查组织实施: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红山区需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区、街镇、村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普查方法与手段: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长表与短表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同时,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的应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普查数智化水平。

普查数据质量与保密: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严格履行保密。

相关文件: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