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折不扣落实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使命任务和赤峰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发展定位,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力度,维护红山区林草生态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的规定,结合红山区实际,现将全区禁牧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实行全域化禁牧。
二、时限
禁牧时间:全年。
三、单位和个人在禁牧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牧区放养牛、羊等草食性牲畜;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
(三)其他违反禁牧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一)在新建林业工程项目区、幼林地、公益林地、经济林地放牧的,由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在农区及其他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镇街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损坏围封设施的,由镇街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盗窃禁牧休牧标志、围封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事项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9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202150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