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产业平台: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赤峰市红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5日
赤峰市红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建设赤峰市红山区质量强区,引导、激励广大企业和其他组织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提升质量竞争能力,促进红山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赤峰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红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赤峰市红山区区长质量奖是红山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授予在红山区内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提升成绩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区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四条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个。红山区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调整区长质量奖奖项和数量。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区长质量奖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五条区长质量奖不向评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红山区人民政府设立“赤峰市红山区区长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主任由红山区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红山区标准化和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红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审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为指导、推动、组织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拟授奖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审定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评审细则;
(二)组织评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培训;
(三)发布区长质量奖申报、评审相关信息,受理区长质量奖申报,组建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其他组织按程序进行评审;
(四)根据评审组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区长质量奖审定企业或其他组织建议名单,提请审定委员会审定。公示区长质量奖拟授奖企业或其他组织名单,将公示无异议的拟授奖企业或其他组织名单报请红山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负责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承办审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企业或其他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动员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企业或其他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红山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从事产品、工程、服务、社会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3年国家、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以及红山区监督抽查结果均合格。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能耗等政策要求的;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或证照的;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重大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记录的;
(四)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部门联合惩戒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区长质量奖评审指标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规程》《赤峰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为保证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评审办公室可以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的年度,由评审办公室公布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截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均可填写《赤峰市红山区区长质量奖申报书》,按照评审指标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至评审办公室。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程序、材料完整规范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形成区长质量奖评审受理名单。
第十六条经核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予进行评审。评审办公室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组,评审组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审,经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后,进行分析评价,形成综合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审定委员会审定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审定委员会研究审定建议名单,决定区长质量奖拟授奖企业或其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在红山区级主要媒体公示区长质量奖拟授奖企业或其他组织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存在异议的,由评审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评审办公室提请审定委员会取消其拟授奖资格。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由评审办公室报请红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红山区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六章 奖励和经费
第二十一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由红山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奖杯)和奖金,奖励每个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人民币10万元。
第二十二条区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要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区长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利用曾获荣誉等开展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或其他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审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报请红山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追回奖金,并予以通告,5年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区审定委员会报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追回奖金,并予以通告,5年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八章 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八条区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对获奖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推广。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条 鼓励各行业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质量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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