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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红山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区政数局     发布时间: 2024-11-07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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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加强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规范化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程序>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3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数字〔2024〕98号)、《赤峰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数字〔2024〕4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牵头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于9月26日在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汇总全区各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会反馈的意见建议,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专家论证,形成最终版。11月1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6日由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九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4条。阐述了《暂行办法》的建设背景、法律依据,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使用原则,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规划、入库和计划管理,共6条。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不支持新建的情况,对入库程序、入库材料和项目管理做出规定。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共6条。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项目审批等程序要求。

第四章,建设和资金管理,共9条。明确项目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要求。

第五章,安全管理,共2条。明确项目单位做好项目资产与档案管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工作。

第六章,验收管理、绩效评价与检查,共5条。细化项目验收流程、验收通过标准、验收不通过情形及验收整改等要求。

第七章,运维管理,共3条。强调运行维护应与自治区、市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相衔接。

第八章,监督管理,共5条。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章,附则,共3条。明确办法使用范围、解释权和生效期。

相关文件: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山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