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红山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4日
红山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加强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程序》(内政办发〔2022〕93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内政数字〔2024〕98号)、《赤峰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赤政数字〔2024〕4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采购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以及相关运维服务项目。
(一)项目范畴: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物联网系统及其终端、数据开发与利用系统、业务应用支撑平台及软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二)建设类项目是指新建、续建、升级改造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对于总金额不超过原项目投资15%且不超过60万元的升级改造项目,按照运维服务类项目管理。
(三)采购服务类项目是指通过采购服务方式组织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四)运维服务类项目是指为保障各部门的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协同、高效运行提供服务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政务网络运维、基础环境运维、系统运维(包含功能修改完善、性能调优、接口开发、系统对接)、机柜租赁、通信线路租赁、短信费、网络和数据安全、数据治理、目录编制、资源挂载等。
第三条 红山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共享、统分结合、业务协同、数据赋能、安全可靠的原则。推动构建一体化基础设施支撑体系、一体化政务数据资源体系、一体化公共支撑体系、一体化安全防护体系、一体化政务应用体系、一体化运维体系。
第四条 区政数局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区委保密机要局(区国家密码管理局)、区财政局、公安分局、审计局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机制,职责如下:
(一)区政数局负责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库;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负责建立统筹协调和推动机制,指导督促各政务部门规范项目实施。
蒙东云计算中心负责对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同时统筹全区政务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数据资源、共性应用等全局性、基础性、通用性的公共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二)区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统筹、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区委保密机要局(区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及电子文件相关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负责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审查。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对非涉密政务信息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情况进行审核。
(五)区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入库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区政数局依据政务信息化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库的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六条 各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我区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相衔接,不支持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
(一)能通过原有系统升级改造满足需求的,不支持新建;
(二)能通过其他系统共享共用的,不支持新建;
(三)无法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孤立信息系统,不支持新建;
(四)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不支持新建;
(五)已批复新建系统验收后,经评估使用率不高的,自终验之日起,一年内不支持项目单位新建;
(六)未到报废年限经维修维护后仍能继续正常使用的,不支持新建。
第七条 项目单位“即有即报”,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报送,履行入库程序后,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各部门需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在全面核查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情况的基础上,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请入库。
第八条 建设类、采购服务类项目:总投资6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入库时需提交申请入库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合一);总投资60万元以下的项目,入库时需提交申请入库文件、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三合一)。
运维服务类项目:新纳入运维的,应在免费运维期结束上一年度提交运维方案等材料申请入库;接续运维的,在运维期结束上一年度申请入库,申请前,项目单位应评估新一轮运维需求,合理提出运维项目,提交运维方案等材料申请入库。
第九条 蒙东云计算中心负责对拟入库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云网资源使用等方面进行前置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由区政数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入库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前置审核或评审论证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赤峰市党委、政府有明确文件要求,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文件要求,或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或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向区政数局提出项目审批申请,并附项目相关材料和区委保密机要局(区国家密码管理局)、区公安分局按照信息化管理职责出具的前置要件。相应文本通过评审且前置要件齐全后,项目审批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程序审批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使用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为提高审批效率,对已下达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类型审批:
(一)总投资6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采购服务类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合一)和初步设计方案。总投资60万元以下的建设、采购服务类项目,审批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三合一)。
(二)运维服务类项目,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
(三)对第十条中所列的项目,前期工作达到规定要求,项目单位可以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三合一)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可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国家对审批程序有明确要求的项目,按国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财政资金保障篇(章)、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等。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财政资金保障等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项目审批部门。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参建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参建部门项目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框架方案确定后,各参建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报本部门参建项目。
第十六条 除区政数局审批的项目外,有关部门通过其他渠道建设或采购服务方式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向区政数局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指标、投资额度、运维费用、经费渠道、数据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
第四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其他参建部门,落实参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招标采购涉及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大数据中心云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积极强化数据应用、畅通数据共享、激发数据要素价值。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要求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报批阶段要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或项目重大变更等问题,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项目目标和内容不变,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部署,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和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类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质保和免费运维期。免费运维期原则上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统筹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经费保障。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置要件等前期工作的相关费用可纳入项目单位部门预算。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项目资产与档案管理,并加强对国有资产登记、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个人信息保护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数据资源管理制度规定加强管理,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安全、数据资源保护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与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要求,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技术防护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数据安全、有序、合规。
第六章 验收管理、绩效评价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政务信息系统有关规范和标准。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完成验收工作,项目主管单位应做好监督与验收工作。项目试运行达到稳定状态6个月内,项目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并附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合格证或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软件测试报告(定制开发类软件)、性能压力测试报告、数据共享情况确认书、试运行报告(含用户使用评价)等材料。项目单位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适时组织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价工作。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一)建设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二)采购服务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阶段性总结和服务质量评价。对于重大问题,还应当提交情况说明专项报告等。
(三)运维服务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运维总结和运维质量评价,按运维单位形成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批复内容完成情况和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检测、检查等工作。根据评价、检测、检查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项目单位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评价和检查结果可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投资和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七章 运维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政务信息系统由项目单位自行运维。
第三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运维应与自治区、赤峰市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五条 区政数局、财政局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同联动,具体包括:
(一)对未按要求完成系统对接互通、数据归集和共享数据资源的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安排运维经费。
(二)对未接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运维经费。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安排运维经费。
(四)停用系统、僵尸系统不安排运维经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七条 区政数局、财政局、档案局、区委保密机要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效益,推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九条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和等级保护测评,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或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违反规定安排运维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项目中涉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数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蒙公网安备 15040202150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