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沿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要求,防止和减少因外部环境问题造成的铁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平安出行,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铁联办〔2021〕3号)及《赤峰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赤政字〔2022〕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铁路安全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以交通强国、平安赤峰建设为主线,持续巩固提升红山区境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成果,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和“双段长”制长效机制作用,坚持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法治保障、公众参与的铁路安全环境治理体系,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铁路沿线环境隐患治理,合力共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力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稳定,以实际行动为全区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三、问题分类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按照问题属性主要分为18个类别。
1.违法施工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下穿上跨施工、采空作业等安全隐患。
2.危险物品类。主要指在铁路沿线两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仓库安全隐患。
3.上跨并行类。主要指公跨铁桥梁和公铁并行护栏不达标准、警示标志缺失、违规附挂上跨设备、通行车辆超限超载超速等安全隐患。
4.违法取水类。主要指在高铁沿线禁采区和限采区违法抽取地下水,以及在普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抽取地下水类安全隐患。
5.河道桥梁类。主要指在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禁止区违法进行采砂淘金、疏浚作业、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以及桥区航标未按规定设置等安全隐患。
6.开采爆破类。主要指违法进行采矿、采石或爆破作业类安全隐患。
7.违建违占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房屋设施、违法占地、违法经营等安全隐患。
8.堆放隐患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两侧堆放杂物、材料、设备、弃土弃渣以及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倾倒垃圾和排污等安全隐患。
9.倒落隐患类。主要指铁路沿线各类杆塔、上跨线缆、高大设施等存在的倒伏安全隐患。
10.树植隐患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嘹望的树木等植物。
11.违法排放类。主要指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隐患。
12.硬飘浮物类。主要指邻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一定范围内彩钢瓦房、广告牌等建(构)筑物在大风天气下侵入铁路限界安全隐患。
13.轻飘浮物类。主要指在铁路沿线升放风筝、气球、无人机等低空飘浮物以及各种网类、塑料类等轻体物品在大风天气下侵入铁路限界安全隐患。
14.危害铁路通信信号设施类。主要指危害铁路地下、过河光(电)缆等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15.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类。主要指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和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等违法行为。
16.非法通行类。主要指私设非法道口和非法人行通道,非法进入铁路线路以及封闭站场等问题。
17.非法烧荒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问题。
18.放养牲畜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问题。
四、运行机制
(一)巡查检查及问题处置
“双段长”制铁路沿线安全隐患实施“巡视检查→反馈报告→开展协调→及时处置→监督整改”的管理流程。
1.巡查检查。地方、铁路段长发现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治安类问题时,应立即将相关信息向问题发生地的铁路或地方派出所报告,由问题发生地所属公安联合地方、铁路段长整治查处各类影响铁路沿线社会治安问题。
2.反馈报告。地方、铁路段长发现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环境问题时,应记录相关信息。由铁路单位造成的,由铁路段长负责协调铁路单位组织整改销号;由地方企业、单位和个人原因造成的,由地方段长协调组织整改销号。
3.开展协调。对本级能够处理的问题,路地双方均应协调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对超越双方段长处理能力的问题或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双方段长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协调处理,必要时上报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处理。
4.及时处置。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上级段长交办的事项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本级段长牵头,根据职能职责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并做好记录;对难以整治的安全环境隐患,采取挂牌督办、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5.监督整改。路地双方应各自按报告、处置、预警、责令等工作程序和形式,督促隐患整治,并建立“一事一档”实施管控。隐患问题整治后,由地方段长组织铁路段长共同确认,并及时销号;对现场问题处置不力的,由下而上逐级汇报,逐级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对造成重大影响的,逐级严肃追究责任。
(二)巡查范围划分
按照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计划,以铁路地界为红线,铁路地界内(含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巡查由“铁路段长”负责,铁路地界外的巡查由“地方段长”负责。铁路各级段长要结合现场养护维修、巡视检查工作,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徒步或添乘检查等形式,对管辖范围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进行同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其中,铁路专用线由铁路产权单位和“地方段长”联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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