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铁镇街,区直有关委办局,赤峰工务段赤峰南线路车间,赤峰工务段宁城高铁车间,通辽供电段赤峰供电车间,中铁三局朝阳北工务段:
现将《赤峰市红山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赤红政字〔2025〕27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工务段
内蒙古锦华路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铁路分公司
2025年3月11日
赤峰市红山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沿线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要求,防止和减少因外部环境问题造成的铁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平安出行,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铁联办〔2021〕3号)及《赤峰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赤政字〔2022〕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覆盖全区铁路沿线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按照“路地联动、各负其责、协调推进”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铁路安全环境治理体系,对影响铁路安全的各类风险隐患实施分类管理、分级管控,落实环境整治主体责任,实现全区铁路沿线环境长效治理。
二、组织责任体系
(一)建立区政府与铁路所属企业层面协调工作机制
1.建立区政府与铁路所属企业层面协调工作机制,联合成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双段长”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张海娟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李红蕾 区交通局局长
卢贵臣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赤峰工务段安全副段长
毛景新 内蒙古锦华路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铁路分公司工务部主任
成员单位:区委政法委、宣传部,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公安分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农水局、应急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气象分局,有关镇街及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
2.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交通局和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工务段、内蒙古锦华路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铁路分公司组织落实。负责督导落实自治区、赤峰市部署的安全环境治理工作任务,协调处理安全环境综合治理缓慢、难以销号的突出问题,统筹协调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互通信息,交流工作进展情况。
联络人:王占永 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主任
杜 鹏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工务段工程师
乔树民 内蒙古锦华路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铁路分公司朝阳车间主任
(二)设立红山区与铁路站段一级段长
区政府为执行“双段长”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地方段长,与铁路部门分管副段长担任一级段长,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负责我区行政区域内“双段长”各项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地方段长负责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和工作考核,每年不少于1次,及时公布、更新路地双方一、二级段长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和管界。
2.地方段长负责组织研究解决重点安全环境隐患问题,定期组织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消除安全隐患。
3.地方段长负责组织制定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计划,每年联合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督导二级段长严格落实,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
4.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问题库,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5.加强区内建设和铁路交汇工程的管控,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三)设立镇街与铁路车间二级段长
铁路沿线镇街指定一名本路段负责人担任地方段长,与铁路对应工务段属地车间主任担任二级段长,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路地双方段长负责落实“双段长”工作制度,制定巡回图,确保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有序进行。
2.负责督促指导村(社区)、铁路班组的日常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工作,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
3.按照一级段长组织制定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计划,开展联合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不能立即处理的安全隐患问题逐级上报。
4.现场设置工作公示牌,及时处置群众举报的各类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问题。
5.每年铁路管理部门要组织对现场巡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的辨识和处置能力。
三、运行机制
(一)巡查检查及问题处置
“双段长”制铁路沿线安全隐患实施“巡视检查→反馈报告→开展协调→及时处置→监督整改”的管理流程。
1.巡查检查。地方、铁路段长发现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治安类问题时,应立即将相关信息向问题发生地的铁路或地方派出所报告,由问题发生地所属公安联合地方、铁路段长整治查处各类影响铁路沿线社会治安问题。
2.反馈报告。地方、铁路段长发现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环境问题时,应记录相关信息。由铁路单位造成的,由铁路段长负责协调铁路单位组织整改销号;由地方企业、单位和个人原因造成的,由地方段长协调组织整改销号。
3.开展协调。对本级能够处理的问题,路地双方均应协调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对超越双方段长处理能力的问题或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双方段长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协调处理,必要时上报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处理。
4.及时处置。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上级段长交办的事项,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本级段长牵头,根据职能职责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并做好记录;对难以整治的安全环境隐患,采取挂牌督办、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5.监督整改。路地双方应各自按报告、处置、预警、责令等工作程序和形式,督促隐患整治,并建立“一事一档”实施管控。隐患问题整治后,由地方段长组织铁路段长共同确认,并及时销号;对现场问题处置不力的,由下而上逐级汇报,逐级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对造成重大影响的,逐级严肃追究责任。
(二)巡查范围划分
按照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计划,以铁路地界为红线,铁路地界内(含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巡查由“铁路段长”负责,铁路地界外的巡查由“地方段长”负责。铁路各级段长要结合现场养护维修、巡视检查工作,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徒步或添乘检查等形式,对管辖范围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进行同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其中,铁路专用线由铁路产权单位和“地方段长”联合治理。
(三)问题分级分类管理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分为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一般环境安全隐患。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高铁和旅客列车安全、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应当立即采取停运措施的安全隐患。一般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安全隐患。一般环境安全隐患分为三级:一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影响较大或可能对高铁和旅客列车运输安全构成一定威胁的隐患;二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影响较小、对铁路运输秩序构成一定影响的隐患;三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其他轻微安全隐患。
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与铁路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对隐患进行整治、对风险加强管控。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按照问题属性主要分为18个类别。
1.违法施工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下穿上跨施工、采空作业等安全隐患。
2.危险物品类。主要指在铁路沿线两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仓库安全隐患。
3.上跨并行类。主要指公跨铁桥梁和公铁并行护栏不达标准、警示标志缺失、违规附挂上跨设备、通行车辆超限超载超速等安全隐患。
4.违法取水类。主要指在高铁沿线禁采区和限采区违法抽取地下水,以及在普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抽取地下水类安全隐患。
5.河道桥梁类。主要指在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禁止区违法进行采砂淘金、疏浚作业、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以及桥区航标未按规定设置等安全隐患。
6.开采爆破类。主要指违法进行采矿、采石或爆破作业类安全隐患。
7.违建违占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房屋设施、违法占地、违法经营等安全隐患。
8.堆放隐患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两侧堆放杂物、材料、设备、弃土弃渣以及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倾倒垃圾和排污等安全隐患。
9.倒落隐患类。主要指铁路沿线各类杆塔、上跨线缆、高大设施等存在的倒伏安全隐患。
10.树植隐患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的嘹望树木等植物。
11.违法排放类。主要指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隐患。
12.硬飘浮物类。主要指邻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一定范围内彩钢瓦房、广告牌等建(构)筑物在大风天气下侵入铁路限界安全隐患。
13.轻飘浮物类。主要指在铁路沿线升放风筝、气球、无人机等低空飘浮物以及各种网类、塑料类等轻体物品在大风天气下侵入铁路限界安全隐患。
14.危害铁路通信信号设施类。主要指危害铁路地下、过河光(电)缆等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15.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类。主要指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和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等违法行为。
16.非法通行类。主要指私设非法道口和非法人行通道,非法进入铁路线路以及封闭站场等问题。
17.非法烧荒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问题。
18.放养牲畜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部门及铁路所属企业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铁路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双段长”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双段长”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和管控协调机制,加强日常管理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执法,共同管控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统一规划铁路沿线环境建设。路地双方要落实经费保障,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全面宣传引导落实“双段长”制,共同营造全社会关爱、珍惜、保护铁路安全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与铁路所属企业要共同向社会公告“双段长”名单、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考核奖励
区政府及铁路部门定期督查检查铁路安全综合治理开展情况,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推动不力、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通报、约谈等形式进行问责;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发现和防止安全环境重大隐患以及落实“双段长”制工作卓有成效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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