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直有关委办局:
经区政府2024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5日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法律顾问选聘、使用、考核及管理等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赤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司法局履行区政府法律顾问选聘、使用、考核和日常管理职责。通过公开、公正、竞争择优方式选择律师事务所为政府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单位指派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从业经历丰富的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强;
(四)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专业能力强;
(五)具有丰富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验,热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六)指派服务律师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未受过司法追责及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曾任法官、检察官、立法工作者或者从事过政府法制、政法工作的律师,其担任法官、检察官、立法工作者或者从事政府法制、政法工作的经历视同律师执业经历。
第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区政府重大决策类议题进行会前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制定、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区政府或者需经区政府批准以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协议;
(六)参与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并提供法律意见;
(七)根据邀请列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发表法律意见;
(八)需要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列入红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履行专家职责。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或协助;
(四)列席有关会议,参与相关调研、论证等活动;
(五)获得工作报酬或其他相关待遇;
(六)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须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政府认为不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政府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办理与区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有其他损害区政府利益和形象的活动;
(六)与承办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 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充分维护区政府权威。在执业或履职过程中,发现有集体信访、越级上访苗头或者负面舆情等不利于红山形象或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劝导。
第十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经邀请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区政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法律职业资格被撤销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指派律师主动请辞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七)其他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十一条 区政府涉法事务由区司法局在承担法律顾问职责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中指定。对涉及重大项目和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等,必要时由司法局组织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共同商讨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由指派的律师签名确认并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聘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继续聘任,须重新履行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区司法局依照本规则并根据法律顾问日常表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或解聘。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解聘后,区司法局应及时补聘。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与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聘用金额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因工作需要需额外聘用法律顾问以外的律师参与区政府法律事务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 对于诉讼、仲裁案件需要代理,或重大资产处置等事务需要进行专项法律审查论证的,区司法局应当与所聘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委托协议,协商约定报酬支付标准。
第十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每年年末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总结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违反本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造成政府工作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区司法局年初预算范围,据实支付工作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11月19日印发的《红山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赤红政发〔2015〕1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红山区辖区内其他单位聘用法律顾问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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