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红山区2025年度第二批次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程序抓好落实。
2025年7月24日
红山区2025年度第二批次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分配实施方案
为做好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赤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赤政发〔2015〕25号)和《红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赤红政办字〔2020〕6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源信息
腾退待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二、申报对象范围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对象
红山区辖区内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持有红山区城镇户口,符合年龄、收入、住房条件困难等规定要求。
(二)廉租住房申报对象
截至申报之日前,连续享受四个季度廉租住房补贴的城镇低保(或“三无”)家庭。
三、申请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需持有红山区城镇户口(在本方案发布前迁入),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有精神病及智力疾患的,无论是否持有残疾证,均不可作为申请人,仅能作为共同申请人。若存在虚报瞒报问题,入住后由各镇、街负责清退),拥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来源,能够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24年度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月人均收入低于3209.2元(轮候期间,审核以此工资标准为参照)。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其他私有住房或商厅(包含已购买但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且未租住公房、未购买或租赁其他保障性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私有车辆(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车除外);无注册资金超过5万元的营业执照。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6.低保(或“三无”)家庭申请公租房时,需一位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作为担保人。
7.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廉租住房
1.截止申报之日前,连续享受四个季度廉租住房补贴的城镇低保(或“三无”)家庭。
2.申请人持有红山区城镇户口,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有精神病及智力疾患的,无论是否有残疾证,均不得作为申请人,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如发生虚报瞒报问题,入住后由各镇、街自行清退)。能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其他私有房屋(含已购买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商厅、车库),且未租住公房、未购买或租赁其他保障性住房。
4.申请人家庭无公积金贷款购房。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6.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房产的(大病患者家庭除外)。
2.申请之日前5年内领取征收安置补偿金的。
3.处于征收安置过渡期间的。
4.持有无证房屋的。
5.申请人为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的。
6.申请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可用车辆(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车)数量超过申报家庭人口数的。
8.已申请廉租住房的低保(或“三无”)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已申请公租房的低保(或“三无”)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通用材料
1.申请书及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材料。单身人员签署婚姻状态承诺书;已婚及再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财产判决书及离异后婚姻证明。丧偶人员提供已亡故配偶的死亡证明、身份证号码及丧偶后的婚姻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房产,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领取征收安置补偿金,未处在征收安置过渡期间,未享受廉租房或公租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租住公房,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未持有无证房屋,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如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骗租行为予以惩处。同时承诺列入选房范围后,如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放弃选房、逾期不签合同、不缴纳相关费用,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赤峰城区内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产权产籍查档证明,未持有无证房屋承诺书。
6.居(村)委会、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证明。
7.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产权产籍查档证明。
8.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公积金缴存情况及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
(二)分类材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工作及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出具单位编制证明或与单位签署的一年以上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备案合同、近三个月工资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单位但有打工收入的,签署工资金额承诺书;达到退休年龄(含提前退休年龄,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退休金领取情况证明,若在红山区社保部门无法查到相关信息,则需提供市社保部门查证的相关信息。
(2)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拥有车辆情况证明。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证明。
2.申请廉租住房
低保证明材料。低保证复印件或低保领取证明材料。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为有效避免复审阶段的重复查档,减轻各相关部门工作负担,提升工作效率,本次分配工作将按照受理、初审、摇号、轮候、复审、核准、选房的流程有序推进。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程序
1.受理:自愿承租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需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递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在辖区显著位置张贴本通知,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申请人需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在申报及审核过程中发现有虚报、瞒报等行为,将取消其报名资格,且5年内不得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并录入个人诚信系统。
2.初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需在2025年8月15日前,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展开初步调查与核实。对于情况不属实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于情况属实的申请,由经办人员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加盖居(村)委会公章。经调查考证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申请家庭相关证明材料或见证签署相关承诺书,将以上申报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报送各镇、街道,待摇号后进行复审。
3.摇号:各镇、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8月22日前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的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区住房保障部门(需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名单、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纸质版名单需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2025年8月29日组织公开摇号。摇号过程由公证人员现场操控摇号系统,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村)委会和镇街工作人员代表、申请人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参与,共同监督整个摇号流程,产生的摇号顺序号将作为复审查档顺序号依次进行审核。
4.轮候:本次轮候家庭的轮候有效期为2年,至2027年8月29日截止。已经复审查档合格但未选房的申请家庭及未进行查档的中号家庭将作为轮候家庭依次轮候。轮候期满仍未轮到的顺序号自行失效。
5.复审:依据查档通知开展复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审任务。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人员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标注“情况属实”字样、签署复审人员姓名、加盖公章。对于认可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在证明材料上标注“情况属实”字样、签署复审人员姓名、加盖公章。同时,安排专人进行产权产籍、拥有私人车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纳及退休金领取情况、公积金缴存及公积金贷款购房情况查档,所有查档材料均需标清查档结果、签署查档人姓名、加盖查档单位公章、标注查档时间。各镇、街道将经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复审意见。对于经复审不合格或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6.核准:区住房保障部门需对申请人的申报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分配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等提出审核意见,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加盖公章。经审核不合格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办事处(镇政府)并注明原因。对于申报要件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于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对象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并建立档案。
7.选房:由各镇、街统一到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通知》,安排专人提前通知复审查档合格家庭,并统一组织保障家庭以复审查档顺序号作为选房顺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的,视为放弃选房资格,由相关镇、街出具放弃选房声明,申请人签署放弃选房同意书,存档备查,且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放弃的未选房屋,可由已查档的轮候合格家庭依次选房。
(二)廉租住房申报审核程序
受理、初审、摇号、轮候、复审、核准、选房流程与公共租赁住房相同,轮候期间取消廉租住房补贴资格的轮候家庭失去轮候资格,查档顺序号作废。
六、费用标准、缴纳方式与租赁期限
(一)费用标准
1.租金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北方公寓三、四层6.5元/平方米/月,五、六层6元/平方米/月,七层5.5元/平方米/月;鹏远公寓每层6.5元/平方米/月;英金河畔每层4.5元/平方米/月;晨曦庭院每层5.5元/平方米/月。
(2)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陶然居3.5元/平方米/月,多福嘉园小区、阳光丽景小区、鹏远公寓2.5元/平方米/月,防保站、兴隆公寓、永巨公寓1.5元/平方米/月。
(3)廉租住房转公租房租金标准
廉租家庭取消低保后,经审核符合公租条件的,原租赁房屋转为公租标准收费:陶然居5.5元/平方米/月,多福嘉园小区、阳光丽景小区、鹏远公寓、防保站、兴隆公寓、永巨公寓均为6.5元/平方米/月。(选房时已无廉租轮候家庭等待房源,剩余廉租房房源转变为公租房房源面向本次公租房轮候合格家庭公开选房,相关收费标准按照公租房标准进行收取。)
2.租赁保证金:2000元/租赁期间,由承租人在初次承租时缴纳,退租时扣除承租人拖欠的相关费用、设施损失费后,将余额退还承租人。
3.余热费:3.6元/平方米/月(北方公寓余热费在3.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上浮25%),并依据物价部门出台的价格标准依法适时调整。
4.物业费:按物业公司相应收费标准执行。
(二)缴纳方式:初次承租时缴纳租赁保证金,其他费用按年度在租赁初期缴清。
(三)租赁期限:初次承租期1年。
七、合同签订
承租家庭选房后,需与区住建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若逾期不签合同或不缴纳相关费用,将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资格。放弃的房源重新纳入待选房屋。
八、后期管理
(一)租赁资格复核: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复核制度,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申报单位组织实施,会同民政、公安、人社、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房屋登记等部门联合审查,重点对承租人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车辆、营业执照注册等变动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责令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可适当延长退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承租者隐瞒变动情况拒不申报的,一经查实不再符合租住要求,视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除责令退出住房外,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二)续租、退租办法:
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期满需要退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出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3个月过渡期。
办理入住后一年内办理退房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强制退出:承租人若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拒不退出的,区住建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就业等基本情况,欺骗取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2.经年度审核及复查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3.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4.将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5.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拖欠房租费累积6个月(包括6个月)以上的;
8.已取得其他自有住房或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9.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审核责任界定
遵循“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受理、初审、复审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把关责任由申请人所在辖区承担;车辆查档确认责任由公安部门负责;营业执照查档确认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权产籍查档确认责任由产权登记部门负责;社保退休情况查档确认责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缴纳、公积金贷款购房查档确认责任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承担;确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规范、准予租赁的核准责任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承担。
十、工作要求
(一)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逐级审核把关制度,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审核过程中一经查实,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已登记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以骗取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对已经获得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的以上行为均记入住房保障管理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三)各单位要加大信访维稳工作力度,耐心细致地为群众讲解相关政策,最大限度化解不稳定因素。畅通投诉渠道,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实名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蒙公网安备 15040202150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