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依法防治的方针,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群测群防、科学防控”的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使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加快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构建各部门防灾联动机制;强化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着力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基层防灾能力建设,提高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以及重大灾害点的防治工作,对纳入规划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点进行综合防治;全面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范。
二、2024年全区地质灾害预测
(一)全区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我区境内地貌类型较多,大部分为低山、黄土丘陵、熔岩(玄武岩)台地、风积沙地、丘间沟谷、河谷平原等几种地貌类型,具备崩塌、滑坡、泥石流发生的地形条件,易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为崩塌、滑坡、泥石流。经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及日常巡查我区已发现地质灾害点11处,地质灾害类型有滑坡、崩塌、泥石流,其中滑坡2处,占地质灾害点总数的18.18%;崩塌6处,占54.54%;泥石流3处,占27.27%。由于境内植被覆盖较好,黄土覆盖厚,受地形地质条件制约,大规模的滑坡等地质灾害并不常见,多以浅表层的崩滑为主。因而形成了目前变形破坏机制多样,规模小、数量多、稳定性差的地质灾害发育特征与格局。各类地质灾害虽然规模不大,但危害程度较大。
(二)地质灾害引发因素预测
在总结以往地质灾害发生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地质背景条件分析,预测今年我区地质灾害引发因素将以降雨与人类工程活动为主。
1.降雨引发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降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因之一,特别是暴雨或持续降雨为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根据红山区气象局的预测分析,降水主要集中期在7月,在降水高峰期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今年汛期降水时空分布不均,且多对流性天气,气候异常,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明显增多,要密切关注局地短时强降水造成的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2.人类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我区境内的地质灾害大部分由人类工程活动(建房开挖、修路切坡等)引发,从全区人类工程活动强度上分析,城市建设、交通、水利等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强烈地区的地质灾害发生概率明显高于其他人类工程活动轻微地区。同时,一些山区与丘陵区的居民建房在选址上未考虑周边地质环境条件,加大了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
3.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1)初步调查本区境内地震后新增的地质灾害点;
(2)初步调查本区境内地震后原有地质灾害监测点变形迹象加剧的地质灾害点;
(3)初步调查或核查本区各主管部门以及群众提供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三)重点防范期预测
我区地质灾害的发生受降雨影响十分明显,历史上地质灾害大多发生在汛期(5月1日-9月30日)。每年汛期当降雨时间较长并伴随多次连续大暴雨时,各类地质灾害尤其是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明显增多。因此,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应以汛期作为重点防范期。同时要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的防范。
(四)重点防治区域预测
根据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特点,结合2024年全区降雨趋势预测以及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特点,我区地质灾害的重点防治区域主要以丘间沟谷区、丘陵区、低山区、黄土丘陵区崩塌、泥石流、滑坡灾害高易发区为主,并兼顾中山、低山、熔岩台地与黄土丘陵崩塌、泥石流、滑坡灾害中易发区地质灾害。
三、防治重点
(一)重点防治的地质灾害类型
我区重点防治的地质灾害类型为崩塌、泥石流和滑坡。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段
2024年度我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地段为:
1.文钟镇黑沟门村小庙东侧潜在泥石流防治点;
2.文钟镇东三眼井村玉皇庙砖厂潜在崩塌防治点;
3.文钟镇南大营子村南水泉村泥石流防治点;
4.文钟镇二道井子村骆驼山子潜在泥石流防治点;
5.文钟镇东三眼井村北台村潜在滑坡防治点;
6.红庙子镇西水地村西山潜在崩塌防治点;
7.红庙子镇东南营子村塌山子潜在滑坡防治点;
8.红山国家森林公园鸿雁关北崩塌防治点;
9.铁南办事处曲家沟村潜在崩塌防治点;
10.红庙子镇西水地村李家湾潜在崩塌防治点;
11.红庙子镇东南营子村潜在崩塌防治点;
四、主要任务
(一)重点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据气象部门预测,2024年主要降雨期为6-8月份,第一场20mm以上雨量降雨(透雨)预计出现在5月下旬至6月上旬时段,降雨在7月下旬至8月上旬较为集中且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区地质灾害多发时段和重点防范期,要在汛前组织地质灾害防治成员单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区、段)进行全面检查,对地质灾害重点防治点的镇街、交通沿线、学校、重要基础设施进行现场排查,并提出具体防范意见,落实防灾减灾措施;要结合实际,及时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镇街和区直相关部门要坚持汛期值班制度,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险情、灾情速报等制度;遇有灾情、险情,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应急排险,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积极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区直相关部门和各镇街要按照要求,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和有效落实区直、镇街和村委会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各乡镇要做好明白卡和避险卡的宣传和发放工作。对已认定的尤其是新增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每一处地质灾害点必须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各镇街和村委会要加强对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准确地提供灾(险)情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撤离、早避险。
(三)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
区直相关部门和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要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定简捷实效的单点应急预案,进一步强化镇街、村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急局要不断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指挥和应急抢险、排险能力,确保灾害发生时信息畅通、协调及时、处置到位。
(四)切实加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力度
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大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的力度,合理安排地质灾害调查、应急和治理经费,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及时落实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处置和治理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建设
加快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和完善,保证预警预报系统能够有效运行。区自然资源分局会同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载体和平台,加强预报(警)信息发布及传播工作,努力提高应急响应时效,不断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各镇街在汛期要时刻关注预报(警)信息,收到预报(警)信息后要立即部署相关工作,24小时关注隐患点动态,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内容。各镇街和区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负总则,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各镇街、村委会要逐级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签订责任书,层层抓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区住建、交通运输、教育、水利、应急、农牧、林草、文体旅游和气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强化监督,落实防治制度
各乡镇和区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评价预警预报系统和应急体系建设,对不按条例规定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或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区自然资源部门要落实好灾险情调查、信息公开和预警预报等各项制度,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监管工作;要在汛前对各地群测群防网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区住建、水利、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和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汛前期和汛中期分别对重点工程、水库周边、公路沿线、风景区和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区政府。
(三)完善机制,提升防范水平
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健全工作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查、日常监测、预警预报、灾害报告和灾情速报等制度。要加大科技和资金投入,充分利用新理论、新技术和新装备,提升防治水平。要积极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四)广泛宣传,形成社会公识
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广泛开展深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宣传,进行防灾业务培训。充分利用世界地球日、土地日和防灾减灾日等宣传日,组织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公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要把宣传教育的重点放在基层,面向农村、学校、厂矿企业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灾害隐患点附近的群众,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切实提高群众防灾自救能力。
六、强化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附则
(一)地质灾害防治值班电话
红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办公室:0476-5886800(传真) 生态修复股:0476-8256200 、18647661697(毕睿婷)、19847669899(王梓)。
(二)制定、修订、解释和实施时间
本方案由赤峰市自然资源局红山区分局会同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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