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红山区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4日
赤峰市红山区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城乡临时救助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区财政、教育、卫健、住建、人社、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核、审批等管理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入户调查、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临时救助根据遭遇困难的急缓程度分为急难型救助、支出型救助和特别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范围
1.因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申请急难型救助的,应当是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生命健康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
1.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医药费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其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商业性质用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注册企业,不得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1)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2)因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酗酒、自杀、家庭矛盾、无理缠访、闹访等不良行为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4)经常出入高档酒店、会所等消费场所,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地家庭消费水平的;
(5)隐瞒或扩大事实,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出具虚假证明,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6)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三)特别救助对象范围
因遭受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以下对象纳入特别救助范围:
1.特困人员、孤儿个人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家庭或个人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家庭或个人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4.未纳入低保、特困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上述条款所称重大刚性支出,是指居民家庭生活必需消费支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继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遭遇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罹患重病、维持基本生活等造成必须货币支出的总和。
其中未纳入低保、特困的支出型贫困家庭,除具备上述重大刚性支出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长期居住;
(2)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员收入明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3)申请人家庭财产(货币财产以及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其自付的刚性支出。
第六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采取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实时公示发放情况。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应急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发放台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情况,提高救助的透明度。
(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临时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转介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第八条临时救助金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对象条件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急难型救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依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形,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超过1.5(含)万元的,及时启动特别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金原则上按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三个要素计算确定。
基本计算方法为: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标准=本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
其中,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
1.因火灾、溺水等突发性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和家庭财产损失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上述标准4-6个月的临时救助金。
2.因患重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医药费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爱心基金兜底(建档立卡贫困户)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上述标准2-6个月的临时救助金。
3.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一次性给予本人上述标准3个月的临时救助金。
4.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且当年未得到教育专项救助,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上述标准2-4个月的临时救助金。
5.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需要照顾,致使家庭其他成员无法就业,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上述标准2-4个月的临时救助金。
6.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给予上述标准1-4个月的临时救助金。
(三)特别救助金标准
1.特别救助金救助对象重大刚性支出扣除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的剩余自付部分,按照人员类别救助,救助金额年度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2.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照封顶线内100%比例救助。
3.城乡低保对象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封顶线内80%比例救助。
4.未纳入低保、特困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封顶线内70%比例救助。
第九条 对于特困人员、孤儿申请救助提供的非住院医疗费用,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审批确定。
第十条临时救助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后制定,并逐年进行调整。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受理。根据是否属于自主申请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
1.提交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可选择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提交申请。线上,可通过手机下载“我的红山”APP线上提交临时救助申请。线下,可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已授权的村(社区)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交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以及个人代其提交临时救助申请。
2.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民政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3)红山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诊断书、病历、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5)家庭或个人及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财产收入情况证明;
(6)民政部门认为申请临时救助所需的其他材料。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主体,负责受理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本地居住证非本地户籍的家庭、个人的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代理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代理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和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主动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或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人员,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在发现和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或“12345”便民服务热线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及时受理。
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临时救助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根据遭遇困难的急缓程度,审核、审批分为紧急程序和一般程序。特别救助金由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审批确定。
(一)紧急程序
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通过精准救助一体化审批平台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审批小组商议的方式审批。电子审批完成后,提交区民政局进行拨付,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补充情况说明,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原则上城区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农村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一般程序
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一般程序。
1.审核。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认定条件和收入核算办法等参照城乡低保相关规定执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工作流程分工和审批权限承担相应审核工作责任:
(1)申报材料审核。对于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救助申请和相应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初审和信息采集工作,妥善保管档案材料。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由经办人员负责向申请人(或代理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意见。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家庭经济信息核对。由区民政局信息核对经办人员负责,对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经济信息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为提高信息核对工作效率,对申请对象中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可减化信息核对环节,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过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3)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临时救助金标准和“谁审批谁调查”的原则对申请人家庭经济、财产、人口状况和困难程度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逐一核查。重点核查其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对于申请对象中的非低保、非特困人员需100%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工作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组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名。
(4)公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审批结果在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辖村、社区(有条件的可在村民小组或居民小区)公示栏、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台、村(居)务公开平台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民主评议。对申请人情况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提出审核意见。
2.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额在本地当年城市低保标准6倍(含)以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履行经办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程序;救助金额在1.5(含)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有关政策建立救助及时、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审批机制,按户建立临时救助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在每月资金发放时间节点前将《审批事项花名表》报区民政部门存档。
(三)特别救助金审核、审批
符合实施特别救助金救助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电子流程提交至区民政局,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由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按照“一事一议、独立建档”原则予以审批。原则上自收到特别救助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情况紧急的,可相应缩短审核审批时间,视情况启动“先行救助”,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相关材料。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特别救助金一年一般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两次。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措
第十三条 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上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于临时救助的资金安排原则上只增不减。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将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动员、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急难”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区纪委监委、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督查督办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定期向社会公示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标准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和公开咨询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以及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救助待遇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在冒领款物没有退回前,不再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申请人信息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八条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多样化、个性化专业服务。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赤峰市红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赤峰市红山区临时救助办法》(赤红政办字〔2019〕36号)同时废止。

蒙公网安备 15040202150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