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委办局,驻区相关单位:现将《赤峰市红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5月10日
赤峰市红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红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红山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是本办法帮扶援助的对象。
退役军人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第三条 帮扶援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济难解困原则。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二)体现尊崇优待原则。充分体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三)创新方式方法原则。借鉴区内外有益做法,立足困难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第四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帮扶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帮扶援助工作的申请审核工作。
区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村(社区)协助做好入户调查、公示监督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困难帮扶援助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 帮扶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开除军籍、除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三)因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因酗酒、自杀、家庭矛盾等不良行为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七)经常出入酒店、会所等高档消费场所,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水平的;
(八)隐瞒或扩大事实,不如实提供相关手续、出具虚假材料,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九)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帮扶援助的情形。
第七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社区)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帮扶援助需提交如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帮扶援助人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役军人证等;
3.提供导致生活困难的材料;
4.有工资收入的提供工资表;
5.受理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社区)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公示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后,可委托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帮扶援助及解困一年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2次。
遇有紧急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应当根据帮扶援助和其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等。(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按下列标准进行帮扶援助:
(一)临时生活困难帮扶援助。对因病、因灾、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帮扶援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给予500—4000元的临时生活困难帮扶援助。
(二)医疗困难帮扶援助。帮扶援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经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帮扶援助。其中: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含)—2万元的,帮扶援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帮扶援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帮扶援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帮扶援助比例为80%,单次帮扶援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帮扶援助。帮扶援助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 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帮扶援助。
(四)对失能或半失能的帮扶对象实行关爱帮扶,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开展对上述对象中的困难人员提供家政、健康、节日慰问、精神慰藉等各项专业化、个性化、精细化的服务和关爱帮扶。
第十条 帮扶援助资金来源为抚恤补助结余资金、不足部分由区本级财政安排帮扶援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帮扶援助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区纪委监委、财政、审计、退役军人等部门要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督查督办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援助帮扶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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